一般情況下,企業(yè)使用商品名稱構成對注冊商標的侵犯有可能發(fā)生在以下情形:
1.他人的注冊商標在先,而且是獨創(chuàng)的、具有固有顯著性的商標,已經(jīng)能夠成為馳名商標, 使用者將該商標名稱作為其他商品的名稱使用,造成商品來源的混淆或者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。例如,北京金洪恩電腦有限公司起訴北京惠斯特科技開發(fā)中心,稱被告在其開發(fā)的股票分析軟件上使用“股神2000”名稱,侵犯其“股神”注冊商標專用權。最后,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。[25]
2.他人的注冊商標在先,而且是獨創(chuàng)的、具有顯著性的商標,使用者故意將該商標作為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使用,以淡化該商品的顯著性,使其便成為本商品的通用名稱。這兩種使用行為完全符合上述四個構成要素,侵權行為成立。
1.他人的注冊商標在先,而且是獨創(chuàng)的、具有固有顯著性的商標,已經(jīng)能夠成為馳名商標, 使用者將該商標名稱作為其他商品的名稱使用,造成商品來源的混淆或者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。例如,北京金洪恩電腦有限公司起訴北京惠斯特科技開發(fā)中心,稱被告在其開發(fā)的股票分析軟件上使用“股神2000”名稱,侵犯其“股神”注冊商標專用權。最后,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。[25]
2.他人的注冊商標在先,而且是獨創(chuàng)的、具有顯著性的商標,使用者故意將該商標作為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使用,以淡化該商品的顯著性,使其便成為本商品的通用名稱。這兩種使用行為完全符合上述四個構成要素,侵權行為成立。